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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5年06月04日     来源:     字体:      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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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

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目的

为充分利用“高速磁浮运载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”现有仪器设备资源,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,提高使用率,规范高速磁浮全国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实验室)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,提高资源使用效率,促进开放共享,依据相关法规和实验室章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主要内容

1、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,是指国重实验室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、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。

2、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遵循开放共享、高效利用、安全可控的原则。

3、实验室综合办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、审核开放共享申请、监督执行情况等工作。

4、试验台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性能保障,统筹安排设备时段并监督使用合规性,保障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有序开展。

5、申请人需如实填报使用申请,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与设备操作规范,规范操作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及场地清理,确保设备完好移交。

第二章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及管理要求

第一条 实验室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,对仪器设备信息进行统一登记、分类和管理,并通过国重实验室官网、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开放共享信息和联系方式。

第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,需提前准备身份证明、单位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并向国重实验室提交申请表(附件1),经实验室审核通过后,签订服务合同(附件2)。

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灵活使用原则,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视实际情况核定:符合特定情形(如服务于实验室核心科研攻关任务等)的,经审批后可无偿使用。

第四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及维护,确保设备的正常开放运行。

第五条 实验室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,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政策进行调整。

第六条 试验台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,完成测试工作,实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,应将测试数据、测试报告等基础数据和成果提交实验室综合办公室。

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综合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测试(加工、实验等)结果,并将测试数据存档。

第三章 保障措施

第八条 在优先保证正常试验及开放共享预约实验项目的情况下,其余时间机组可对仪器设备进行研发、维护、测试和改造工作。

第九条 实验室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提供必要的经费、人员和技术保障。

第十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,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的试验室和个人,一经查实将按实验室规定程序严肃处理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

  1.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申请表
  2.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合同(收费)
  3.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协议(免费)

注:

  • 本办法仅供参考,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进行调整。
  • 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,确保本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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